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卫**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贵宾、王**、尚**、张**、尚**、张**、华留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卫**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平顶山卫**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卫**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