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与被告夏邑县骆集乡初级中学、中国平**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陈*乙与被上诉人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田*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崔拥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1121号民事判决书
张*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平顶山卫**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平顶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与被告王**居间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