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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向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吕**、支灵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沈*酒后驾驶豫N×××××号微型轿车沿夏邑县城关镇雪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孔*像转盘东侧时发生侧翻,撞到在路边韩某停放的沪B×××××号越野车及洪*停放的鲁P×××××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损坏。夏邑县交警队道路事故认定,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沈*静脉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认为,案发后沈*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判处二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及其辩护人吕**、支灵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的证言,被害人韩*、洪*的陈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事故认定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

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

至2016年4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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