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燕**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陈**与郭**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被告洛阳**限公司、偃师市**限公司、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荆医院与被上诉人沈**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荆医院与被上诉人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叶县洪**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河南**有限公司与河南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线、翟飞飞、翟**、周**与被告中国太**司栾川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中与河南鑫**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