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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燕**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燕**与被告中**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燕**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濮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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