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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