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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王**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伙同王*驾驶轿车行至邓州市白牛乡水厂附近,趁被害人李*某酒后在其轿车内熟睡之际,将李*某的酷派手机、中华牌香烟、金项链盗走,后二人销赃分肥。经南阳市**格认证中心鉴定,酷派手机价值654元、金项链14448元、软中华牌香烟价值1400元。

2、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乘坐王*所骑电动车到南阳市**洗浴中心购买毒品,后卢*一人进入洗浴中心二楼大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三星S5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刘*魅族MX3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米天下手机一部。经南阳市**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5价值3342元、魅族MX3价值1380元。

3、2014年8月5日凌晨4时许,在南阳市宛城区豪盛百货枫情网吧内,被告人卢*趁被害人赵**熟睡之际,将赵**比亚迪车钥匙盗走,后在豪盛百货停车场内,将其轿车内晶马牌独轮电动车及金**U盘盗走。经南阳市**格认证中心鉴定,晶马牌独轮电动车价值3000元、金**U盘价值57元。

4、2014年8月8日凌晨5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港岛路一网吧内,被告人卢*趁被害人赵**熟睡之际,将赵**的轿车钥匙偷走,后在网吧门口西边,将赵**车内墨镜、音响、玉手链、玉挂件等物品盗走。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辩称王*主观恶性不大,积极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伙同王*驾驶轿车行至邓州市白牛乡水厂附近,趁被害人李*某酒后在其轿车内熟睡之际,将李*某的酷派手机、中华牌香烟、金项链盗走,后二人销赃分肥。经南阳市**格认证中心鉴定,酷派手机价值654元、金项链14448元、软中华牌香烟价值1400元。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卢*、王*分别退赔李*某经济损失20000元和10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2、2014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卢*乘坐王*所骑电动车到南阳市**洗浴中心购买毒品,后卢*一人进入洗浴中心二楼大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三星S5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刘*魅族MX3手机一部、盗窃被害人夏某某米天下手机一部。经南阳市**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5价值3342元、魅族MX3价值1380元。

3、2014年8月5日凌晨4时许,在南阳市宛城区豪盛百货枫情网吧内,被告人卢*趁被害人赵**熟睡之际,将赵**比亚迪车钥匙盗走,后在豪盛百货停车场内,将其轿车内晶马牌独轮电动车及金**U盘盗走。经南阳市**格认证中心鉴定,晶马牌独轮电动车价值3000元、金**U盘价值57元。案发后,赃物起获并退还被害人赵**。

4、2014年8月8日凌晨5时许,在南阳市卧龙区港岛路一网吧内,被告人卢*趁被害人赵**熟睡之际,将赵**的轿车钥匙偷走,后在网吧门口西边,将赵**车内墨镜、音响、玉手链、玉挂件等物品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记录查询证明、(2012)宛龙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证人夏某某、刘*、杜某某、董某某、张*、李*、刘*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马某某、赵**、赵**陈述、南阳市**格认证中心文件、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王*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王*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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