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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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