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朱**、嵩县中**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朱**与被上诉人嵩县中**有限公司、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何**、朱**不服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朱**,被上诉人嵩县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二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发回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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