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阳**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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