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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阳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南阳**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又无提出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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