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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孟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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