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从夏邑县东转盘东“蓝希”网吧,沿县府路到县府路西段的政府广场,将政府广场东侧外露电线剪断,把电线从线管内抽出,盗窃80米左右规格为4平方的电线,随后又沿着县府路自西向东到东转盘栗城广场,将栗城广场南侧两行树木之间外露电线剪断,将电线从线管内抽出,盗窃700米左右规格为4平方的电线;

2、2015年11月4日夜里22时许,被告人张*从昌盛路“新时代”网吧,沿县府路、建设路、北御道到崔庄转盘,看到水利局广场有外露的电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800米左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

3、2015年11月8日夜里22时许,被告人张*从昌盛路“新时代”网吧,沿县府路到政府广场,将中间雕像西南角和西面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200米左右规格为4平方电线和700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接着又到栗城广场,将公厕东边和中间雕像东边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30米左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

4、2015年11月13日夜里23时许,被告人张*从昌盛路“新时代”网吧,沿建设路到北御道,又沿南御道到和谐大道交叉口,将西大桥东南角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800米左右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随后又到长寿广场,将小屏幕下面外露的电线剪断,把线管内的电线抽出,盗窃300米左右规格为10平方的电线。

经夏邑**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盗窃规格为4平方的电线980米,价值为1536元;盗窃规格为6平方的电线2330米,价值为6198元;盗窃规格为10平方的电线300米,价值为1282元。被盗电线总价值为9016元。

为指控被告人张**盗窃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郭*、金*、陈*、李*、洪*证言;被告人张*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决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不宜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的个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绘图、拍照。

3、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夏邑**证中心鉴定:(1)4平方导线980米价格1536元;(2)6平方导线2330米价格6198元;(3)10平方导线300米价格1282元。合计价格为9016元。

4、作案工具及被盗电线照片四张。

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12张,证明2015年11月14日,经被告人张*指认:(1)栗城广场雕像东侧和西侧两行树木之间,其盗窃地埋电线730米左右;(2)崔庄转盘西北角水利局广场,其盗窃地埋电线800米左右;(3)长寿广场小屏幕后边,其盗窃地埋电线300米左右;(4)和谐大道大桥东南角,其盗窃地埋电线800米左右;(5)政府广场中间雕像西侧和东南角,其盗窃地埋电线980米左右。

6、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5年11月14日,夏邑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夏邑县城关镇东光街中段老畜牧局后废品收购站,搜查出被告人张*销售地埋铜电线。并拍照、扣押。

7、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夏邑县公安民警在巡逻至中心转盘时,发现一名中年男子手提一个黑色袋子,神色紧张。经盘查发现其携带的黑色袋子里有黄色铜线,民警将其控制带至夏邑县公安局曹集派出所。后经询问,该男子叫张*,其对盗窃栗城广场电缆线供认不讳。

8、证人付某证言,2015年11月1日中午12点左右,我们园林局的工作人员,在栗城广场巡视时,发现栗城广场西侧的铜电线被人偷走700米左右,价值3600元左右。通过监控发现是在11月1日凌晨2时50分左右,一个穿浅色羽绒服的人把电线剪断,随后将地埋电线偷走了。

9、证人郭*证明,其是园林局的工作人员。2015年11月4日,园林局的付*所长打电话说栗城广场地埋电线被人偷走。其到达栗城广场发现广场中间和东北方向的地埋电线被人剪断偷走。被盗电线900米左右,价值7200元。

10、证人金*证明,其是夏邑县园林局职工,负责花园内的照明设施。2015年11月8日晚上,夏邑县政府广场埋在地下的铜电线被盗,有400米左右6平方的红色、黄色、蓝色软铜电线,价值2000元。

11、证人陈*证明,其是夏邑**管理中心的职工。2015年11月14日零点左右,在夏邑县园林绿地进行巡逻时,发现和谐大道南边东侧园林绿地的地下电缆线被盗800米左右,价值4000余元。

12、证人李*证明,其是夏邑**理中心职工。2015年11月5日晚上6点左右,队长付*说崔庄转盘西北角绿化带内的电线被盗,其到地方发现水利局南侧过道的红色、蓝色电灯线被盗900米左右,价值7200元左右。

13、证人洪*2015年11月14日的证言,2010年前后,其和丈夫洪**在夏邑县城关镇杨菜园村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第一次,大概六七天前,以100块钱收购了一个中年男子,用一个黑色食品袋子装的十一二斤被烧掉皮的电线;第二次,大概是大前天上午7点左右,以六七十块钱,又收购那个男子5斤多被烧掉皮电线。那个男子有三四十岁,个子不高,较瘦,头发有点卷,说话是本地口音。他说不是偷的电线,是工地施工架线剩余的线头,他捡的线头。

14、被告人张*供述,2015年11月份,我在夏邑县县城偷了四次地埋电线。11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县府路东转盘“蓝希”网吧上网后,借了一个钳子,遛到县政府广场,看到地上有露着的电线,就用钳子把电线剪断,把电线从塑料管里抽出来,这次偷了2斤铜线,卖给城关镇老菜市场里的废品收购站了,卖了70多块钱;三四天后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我遛到崔庄转盘西北角,看到树下有露着的电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把电线剪断,把电线抽了出来,还是卖给那个废品收购站了,卖了100多块钱;又隔几天的一个晚上10点多钟,我到县政府广场剪的电线,又到栗城广场剪的电线,这次偷的电线还没有卖掉;最后一次,也是我被抓住的那天晚上10点多钟,我到长寿广场,在桥的东南角,见有电线露着,就把电线剪断抽了出来,后把电线皮烧掉,这次偷了有10斤铜线,我掂着铜线走到转盘被派出所的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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