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西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96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刘**银行存款111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告刘**银行存款111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