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赵**、徐**与刘*、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徐**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和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赵**,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徐**、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