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红卫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郑州饭店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红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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