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诉讼费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丁**、许继**公司各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