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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许继**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与上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诉讼费2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丁**、许继**公司各1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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