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安阳**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安阳县**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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