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姬**、姬瑞军诉被告安阳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姬**、姬瑞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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