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安阳**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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