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安阳县**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安阳**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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