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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与安阳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国红诉被告安阳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姬**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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