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雪松路支行诉被告何*、胡*、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雪松路支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胡*、何**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雪松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70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雪松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