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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鑫**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作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县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鑫**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军、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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