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县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鑫**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军、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