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冯某诉被告李**、浙商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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