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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星中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星中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星中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焦绍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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