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星中建**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星中建**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焦绍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