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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