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赵国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赵国防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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