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江*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