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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诉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原告程**称,2015年4月21日20时20分许,原告程**驾驶电动车沿043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州市河阳办事处后龙宿村北口东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驾驶的豫H×××××号摩托车相撞,造成程**、李**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孟**警大队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损共计35200.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为340元,由原告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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