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殷*中诉被告侯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中于2015年11月5日以与被告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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