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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883民初288号索菲亚酒店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州市**限公司(以下索菲亚酒店)诉被告张**、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索菲亚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在原告处举办婚礼、婚宴。6月2日(阴历十六),婚庆前一天刚下过大雨,在当天吃婚宴时意外的跳闸停电了两次,影响了客人们的心情,共欠饭钱11754元。原告方表示道歉只收10000元,原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立即给付原告喜宴款1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李**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点菜单一份、选择单一份,证明原被告约定按每桌598A提供服务和服务后的费用;2、证人张*证言,证明原告向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提供了598A的套餐服务。因被告张**、李**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予以采信。

被告张**、李**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30日被告到原告处订购婚宴,2015年6月2日举办结婚仪式,共订23桌598元套餐A,总金额为13754元。二被告向原告交2000元订金,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6月2日中午婚礼婚宴正常举行,在婚宴进行中婚礼现场停电多次,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未能修好,原告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原告陈述停电原因为婚宴前一天下雨引起的短路跳闸,停电共计4、5次,时间共计有20、30分钟,但未提供证据。停电过程中,被告多次前去前台询问停电原因。婚宴结束后原告未要求被告结清余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款项,并主动将余款11754元减少至10000元,但被告未付款。为此形成本案诉讼。以上即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原告索菲亚酒店根据被告的要求准备了23桌598元A套餐总金额为13754元,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由于被告已经支付2000元的订金,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11754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索菲亚酒店承接婚宴应当满足新人张**、李**即本案二被告举行婚礼所需用电和场地的要求,酒店在婚宴前未做好线路检查和应急供电准备,在停电后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影响了二被告婚礼和婚宴的正常进行,酒店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本院酌定减少50%餐饮服务费为宜,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索菲亚酒店婚宴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张**、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孟州市**限公司婚宴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孟州市**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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