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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珏诉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与被告丁**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受理,因被告丁**下落不明,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申请延期审理。2016年3月11日,原告以双方正在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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