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阮**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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