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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余**、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慈诉与被申请人余**、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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