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盈利与被告舞阳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盈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付盈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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