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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盈利与被告舞阳县辛安镇茨园张村委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盈利与被告舞阳县**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盈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付盈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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