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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张**、张**、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张**、张**、张**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杨**、辩护人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支公司孝义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08月0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无证驾驶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两门中学东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濮阳县海通乡沙窝村民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杨**将受害人送到滑县大寨卫生院,经医生确认张**已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杨**,宣读了被告人杨**供述,证人张**、郎*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血乙醇含量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无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证明,出示了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因被告人杨**驾驶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将被害人张*戊撞死,故要求被告人杨**赔偿损失233643.50元,民事被告中国太平洋**中心支公司孝义支公司,在承保额度内承担责任,民事被告赵**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查明

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了五原告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注销户口证明、责任认定书、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对检察院起诉指控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同意赔偿,当庭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

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杨**属过失犯罪,主动投案,且已赔偿取得谅解,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民事被告赵**辩称,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车在山西**财险公司投有强制保险。再说将车借给杨**时不知道他无证,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庭未提交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支公司孝义支公司辩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无证驾驶民事被告赵**的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海通乡两门中学东路口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三轮车行驶的海通乡沙窝村村民张**相撞,致张**胸部塌陷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8月8日,被告人杨**主动到滑县公安局大寨派出所投案。

2014年12月29日,民事被告赵**为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轿车在中国太平**孝义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害人张*戊与其妻刘*生育二女张*甲、张*乙,二子张*丙、张*丁,均已成年。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杨**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甲、张*乙、张*丙、张*丁达成和解协议,除强制保险额度赔付外,被告人杨**赔偿给附带民事原告人刘*、张*甲、张*乙、张*丙、张*丁十一万元作为补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杨**供述:那天下午,我开着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的一辆银白色尼桑轩逸轿车从汴村到大寨乡张家村去送一个朋友张*,返回时走到两门北边的十字路口,我从南往北行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拉了一车木头,从东往西行驶,到十字路口撞到一起,我下车发现一个六十多岁的老人躺在我车底下,我赶紧将他车上的木头搬下来,当时旁边有几个人帮忙把人抬到三轮车上,我骑着三轮车就往大**院跑,我走过袁寨村时,老人的儿子开车撵上我了,我们一起把老人抬到他车上,送到大寨卫生院进行抢救,到医院医生确认人已经死亡,我赶紧到大**出所报案。

2、证人张*丙证言:那天16时许,我和我父亲在我家两门集东头装修门市,有刚刚卸的货物,怕被雨淹了,我父亲张*戊就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装了三个木棍子回来。我就开着货车送货去了,半小时后我回到门市,我父亲还没回来,我就往东看,100多米远的十字路口处有辆轿车尾巴在路中央停着,有好多人在那里,我就开着货车过去。到那后我见到我父亲的鞋子和一片血,周围的人说没有见到人,我就赶回家,我母亲说我父亲已经往我家门市上去了,我感觉不妙,就急忙驾着我的轿车向西面去追,大寨卫生院是我们这片较大的卫生院,我感觉一定是去那里了。到往北上往滑县去的方向大公路上,过了濮阳界时,我见到有一辆120救护车正在从路南往路北掉头,我就截住了这辆120救护车,我问这辆车上的大夫刚才出车祸的人,大夫回答我说,在前面的电动三轮车上,并且对我说那个人眼睛瞳孔放大了,人已经不行了。我就继续往西走见到有一个年轻人骑着我家的电动三轮车,在路北往西行走车上拉着我父亲,我就让他停下,先往车上看我父亲并且叫他,他没有回声,我又摸了摸鼻孔没有呼吸。我就骂这个年轻人,然后我两个人又把我父亲从电动三轮车抬到我的轿车上,我两个又继续往大寨卫生院赶。到大寨卫生院我两个人抬着我父亲到大厅,120那名医生又过来检查了,说人已经不行了,我又给我父亲做按压,医生对我说你爸已经不行了肋骨已经折完了,胸部已经塌陷了。

3、证人郎某证言:发生事故时我在我家门口,在现场北面200多米,我丈夫在南面正在放羊,担心有车压住羊。当我往南一扭脸看时发现十字路口处有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有一个人正在抱着一个人往电动三轮车上面放,紧接着这个人骑着这辆电动三轮车往北朝我这个方向过来了,从我面前过去往北走了,我没看见这两辆车是怎么相碰的。第二天才听说是那辆轿车和沙窝村的张**发生交通事故了,张**已经死亡。

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张*戊系胸部损伤致胸部塌陷,胸腔脏器而死亡。

5、尸检照片。

6、杨**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认定书,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10杨保勤身份证复印件。

11、张*戊信息。

12、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晋J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轿车一辆。

13、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接处警登记表。

15、机动车行驶证。

16、机动车查询信息。

1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18、案发经过。

19、无前科证明。

20、户籍证明。

2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关系证明,肇事车辆保险单复印件、车辆变更手续等证据。

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杨**积极赔偿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出借车辆,无证据证明其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孝义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损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太平**孝义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张**、张**、张**因被害人张**死亡所发生的损失11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张**、张**、张**、张**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赵**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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