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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洪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胡洪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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