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河南**阳市公司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5)洛执异字第10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河南**阳市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河南**阳市公司在本案复议审查期间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河南省**市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