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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