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李**因与被上诉人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李**及其代理人吴**、被上诉人彭**及其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