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登封市嵩山少林寺武僧团培训基地教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以被告已付原告14200元,其他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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