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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号范淑丽诉裴晓峰离婚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裴*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杨*献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裴*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裴**,2007年9月1日生长子裴**,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告抚养儿子裴**、女儿裴**,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二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向法庭提供二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的事实;第二组证据病历一份及照片五张,证明原告曾受到威胁、恐吓,住院治疗,说明夫妻关系破裂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原告是装的,住没住院被告不知道。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第一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第二证据中关于原告住院治疗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长女裴**,2007年9月1日生长子裴**,因结婚证遗失,2012年12月10日双方补办结婚证,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法庭询问裴**时,裴**表示愿意和被告裴**一起生活,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8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起诉要求与被告裴*甲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在庭审中意见为,女儿裴*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儿子裴**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在庭审中意见为,裴*乙、裴**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由于婚生长子裴**、长女裴*乙现在与被告裴*甲一起生活,由被告抚养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法庭询问长女裴*乙时,裴*乙表示愿意和被告裴*甲一起生活,因此,婚生长子裴**、长女裴*乙均由被告裴*甲抚养,原告支付长子裴**、长女裴*乙的抚养费,婚生长女裴*乙的抚养费按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的20%计算,每年为2170.6元,原告范*应于每年8月1日之前向被告支付2170.6元女儿裴*乙的抚养费,直至裴*乙年满18周岁,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婚生长子裴**的抚养费按照201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的20%计算,每年为2170.6元,原告范*应于每年8月1日之前向被告支付2170.6元儿子裴**的抚养费,直至裴**年满18周岁,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范*诉被告裴*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裴**(2004年12月7日出生)、儿子裴**(2007年9月1日出生)由被告裴**抚养,原告范*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方法:原告范*于每年8月1日之前向被告裴**支付女儿裴**的抚养费2170.6元,直至裴**年满18周岁;原告范*应于每年8月1日之前向被告裴**支付儿子裴**的抚养费2170.6元,直至裴**年满18周岁),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承担75元,被告裴**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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