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民法院(2014)郑**终字第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冯路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郑州**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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