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尚明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7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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