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尚明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7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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