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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起诉至民**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将褚庙中心社区2#(2-4层,一层西边3套)、5#中间1单元(1-4层)合计29套折抵房屋分别办理购房户房屋买卖合同手续,支付原告工程款49640元,返还原告交付的押金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民民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元减半收取2572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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