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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振诉被告张**、韩**、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孟振诉被告张**、韩**、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人民陪审员王**参加合议。原告孟振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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