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6月21日婚生一子宋*甲,婚前、婚后感情都一般。被告性格强势,说话不考虑别人的感受,总是以自我为中心,为了过日子,原告及家人没有和被告计较,总是认为被告会改变的,但没想到孩子出生后被告不但没有改善,反而还经常因为孩子和原告及家人吵闹,使原告及家人心里很痛苦。原、被告自2014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未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宋*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诉状所说不属实,原、被告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9月5日在濮阳市华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6月21日婚生一子宋**。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婚姻生活中,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以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