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闫振山、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中国工商**阳中原路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与连云港**限公司、濮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原告史**与被告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某某与上诉人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陈*广诉被告中国工**限公司濮阳开发支行、候**、程**、程**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