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诉被告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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