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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