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与被告李*乙、谢某某、李*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李*甲催缴诉讼费用,在指定的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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