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诉被告南**、王**、梁*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雷*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王**、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撤回对被告南**、王**、梁*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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